车骋:学位争议多元解决机制的实践检视、价值基准与规范完善

2025-10-09 admin 3

学位争议多元解决机制的实践检视、价值基准与规范完善

车骋

摘要:学术复核、学位复核、教育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共同构成学位争议多元解决机制,其存在两方面实践困境:一方面,《学位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表述过于原则化,导致学位授予单位实施细则在受理主体规定方面存在冲突,以及学术复核决定的法律效力认定标准具有争议;另一方面,《学位法》第四十一条采取引致规定的立法方式,忽略了学位争议外部解决机制相关规范供给不足,导致学位争议下教育申诉与行政复议的程序规范不完备以及非诉讼与诉讼之间衔接机制缺失。对此,应体系化完善学位争议多元解决机制,在内部价值基准构建方面,以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为目的价值,保障学位申请人的受教育权和救济权;以各学位争议解决程序构造的独立性为功能价值,尤其要区分教育申诉与行政复议;以正当程序原则的遵循为程序价值,建构专家回避和听证机制。在外部规范完善方面,明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学术复核的受理决定主体,院系学术委员会为其组织专家主体。学位授予单位另设学位复核处理委员会。外部监督机关有权审查学术复核程序的合法性。明确省级学位委员会为教育申诉受理主体,将《学位法》第四十一条“等行为”解释为“直接限制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学位授予或撤销相关行为”。司法审查遵循比例原则审查学术标准,并在特定情形下适用履行判决。

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车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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