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基准: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技术构造
范奇
摘要:高校出台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是师德规训法治化的重要举措,也是依法治校的内在要求。然而,目前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结果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根源之一是处理裁量基准不完善,包括裁量基准本身性质模糊,内容、程序及结果面向的制度规定阙如等。基于师德失范的伦理性质与专业自治要求,高校呼唤处理裁量基准的完善。在价值定位上,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裁量基准是一套多层次的行政自制规范体系,也是自治与他治的博弈体,需要增补程序规制标准。实践中,裁量基准也有其适用局限性,主要是师德概念无法完全法律化及技术化。在技术构造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裁量基准的核心内容是“事实—情节—效果”的格化。在法治实践层面,需要建立以高校为主导的多层次裁量判断基准,重点完善以“事实—情节—效果”为梯度的格化基准,具体需要对侮辱、伤害学生以及猥亵、性骚扰等不正当关系行为,学术不端等相关行为,发表不当言论、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违背公序良俗等行为,违反教学纪律、从业纪律以及廉洁纪律等行为4类高风险行为基准进行重点细化,同时还需要重视程序性裁量基准的建构,实现裁量基准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全覆盖。通过依托高校,平衡自主与监督的双重效果,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实现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重塑。